沉淀是发生化学反应时生成了不溶于反应物所在溶液的。从字意上理解就是在重力作用下沉淀去除。污水中的悬浮,可以这是一种物理,简便易行,效果良好,是污水处理的重要技术之一。
根据悬浮的性质、浓度及絮聚丙烯酰胺凝性能,沉淀可以分为:自然沉淀,絮凝沉淀,区域沉淀。域沉淀的悬浮颗泣浓度较高(5000mg/L以上),颗粒的沉降受到周围其它颗粒影响,颗粒间相对位置保持不变,形成一个整体共同下沉,与澄清水之间有清晰的泥水界面。二次沉淀池与污泥浓缩池中均有区域沉淀发生。
絮凝沉淀是颗粒物在水中作絮凝沉淀的。在水中投加混凝剂后,其中悬浮物的胶体及分散颗粒在分子力的相互作用下生成絮状体且在沉降中它们互相碰撞凝聚,其尺寸和不断变大,沉速不断加。悬浮物的去除率不但取决于沉淀速度,而且与沉淀深度有关。地面水中投加混凝剂后形成的矾花,生活污水中的有机悬浮物,活性污泥在沉淀中都会出现絮凝沉淀的现象。
缺点
污水处理剂的缺点
在网上看到很多关于聚丙烯酰胺作为的好处,很少提到关于聚丙烯酰胺在废水处理应用的缺点,
通过网友评论,笔者发现聚丙烯酰胺做为污水絮凝剂的主要缺点有以下三类
1、会使水的COD和氨氮含量
2、盐度会加 丙烯酰胺有毒 聚丙烯酰胺毒性相对较低
3、加量大的时候的粘度会加。使用量的话,效果又不好 ,所以一定要控制好加量。
聚丙烯酰胺用于污水处理时主要用于絮凝沉淀,废水中只需投加少量的聚丙烯酰胺产品即可以排水中的悬浮物,使更清澈,如果聚丙烯酰胺投加量过大会废水,流动性减弱,拥挤堵塞排污管道。 这是在使用中常遇到的问题。
絮凝剂的分子、分子结构与形状及其所带基团对絮凝剂的活性都有影响。
一般来讲,分子量越大,絮凝活性越高;线性分子絮凝活性高,分子带支链或交联越多,絮凝性越差;絮凝剂产生菌处于后期,细胞表面蔬水性强,产生的絮凝剂活性也越高。
尽管聚丙烯酰胺作为絮凝剂的缺点有很多,但并不影响其作为目前用量 多佳广的絮凝剂产品之一,聚丙烯酰胺具备超高分子量结构和投加量低,处理单位体积污水成本较低等优点,在没有出成本更低效果更好的絮凝剂产品之前,聚丙烯酰胺无疑很具有前景的絮凝剂产品。
【 行业动态】土壤是万物之母,加强保护和治理义不容辞。与土壤打交道的行政管理部门很多,一定要形成工作合力。根据业内人士的思考,加强土壤修复,科学落实土十条,需要进一步理顺以下六大关系。
土壤污染任重道远 理顺六大关系刻不容缓
土十条印发后,社会各界在土壤污染家底监测、分类施策、风险管控、分阶段治理等方面达成广泛共识,有利于落实预防为主、保护优先、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的目标。根据业内人士的思考,需要进一步理顺以下六大关系,从而科学落实土十条。
一、正确认识新发现与新发生的关系,消除急躁情绪
民以食为天,而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与农产品密切相关。只有控制了土壤污染,才把住了农产品的一个重要关口。对这样关键的控制性工程,每个人都知道等不得,慢不得,要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真抓实干。然而,土壤的形成、演化、污染发展过程都不是朝夕之功,相对于国内工农业在短期内的大规模快速发展史,土壤的自然发生过程漫长,人类活动冲击倒底会有多大亟待论证。
有些超标现象,可能长期存在,但只有现在才引起重视,或技术手段到了现阶段才支撑问题的发现。如果土壤污染及其上生长的水稻等农作物一直是超标的,又没有流行病高发等异常现象,表明人与自然协同进化,互相适应,特别是当地人群已对特征污染物具有了耐受力,那么偶然的发现并不应被无限放大,并急于中断历史的延续。
新发生是要果断控制的。明知对生产生活有害,若有污染物排入或吸收,则要迅速采取阻断措施。新发现则是污染过程中的一个转折点,历史污染一直存在,但以前未被认识,发现后,则由蒙昧转向科学和理性,相应的要系统研究污染原因、当前危害和未来的措施等。对属于新发现类型的土壤污染,要结合污染历史综合分析,不能在爆发初期就惊慌失措。既然千百年都生存下来了,现在还采取了减轻污染的措施,水平在提高,短期危害是可控的,只是为了进一步降低健康风险,可以深入研究治理污染的技术,这种改良节奏应合理把握。
二、正确认识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超标的关系,消除恐慌心理
土壤污染不能与农产品超标划等号。土壤污染不同于水、气污染,不为人类直接消费,而是通过种植农作物等发生累积并沿食物链传递,间接危害人体健康。在污染的土地上,有些农作物具有低吸收、少累积的特性,收割后达到标准。相反,在达标的土地上,有些农作物品种具有超富集能力,成熟后的某些检测指标有可能不合格。
农产品的质量合格是要保证的指标,也是的工作目标,而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只是实现这个目标的重要保障条件之一。土壤达标,并不意味着农产品就了;土壤受到污染,如果种植品种合适,也有可能收获合格的农产品。一块受污染土地,只有土壤检测指标不合格,反复筛选耐受品种也不能种植出质量合格的农产品才能宣告其应划入禁止生产农产品区域。这种调试是个长期的过程,然而是必须要坚持的科学路径。目前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还有待完善,如果单纯以其为标尺来评价每个地块的性并判断是否适宜种植农产品,存在影响社会稳定、土地资源不够用等风险。
农产品直接为群众消费,其质量检测应优先于土壤环境质量检测。某地农产品不合格,排除品种因素,首先就要分析其是否源于区域性的土壤污染。以农产品质量检测带动土壤环境质量检测,针对性更强。不结合农产品生产而调查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监测结果仍不能回答食品是否这个终极问题,也不利于调查信息的发布。
三、正确处理土壤保护与污染土壤治理的关系,扩大资金效益
土十条要求切实加大对土壤的保护力度,确保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和地方各级人民每年投入到土壤领域的资金是相对稳定的,这些资金应优先安排到合格土壤的保护方面。
群众生活中有这么一种体会,一篮子苹果,贮存太久后,就会出现整体腐烂变质的趋势。有的家庭舍不得,首先从快烂的苹果吃起,结果天天吃烂苹果;也有的家庭当机立断,去掉几个烂苹果,从尚好的苹果开始吃起,从此以后就摆脱了烂苹果的困扰。土壤要借鉴这种智慧,不能只盯紧几块重污染场地投巨资治理,而忽视大量土地的保护,使其也陷入被污染的泥潭。
业内人士在澳大利亚考察时,发现对污染土地的休克疗法较普遍。确认污染存在后,如果资金有缺口或技术不成熟,地方当局就采取阻隔措施,将受污染地块物理隔离,暂按荒地处置。当然,澳大利亚地广人稀,有充足的土地可以闲置,国内不可照搬,但有些理念是可以参考的。
对农田土壤保护价值较高的县(市、区、旗),应加大财政资金转移支付力度,并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等资金向其倾斜,使这些县(市、区、旗)降低发展工业的冲动,集中精力生产优质农产品,确保包括粮食在内的农产品,稳固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础。
对决定要开展污染治理的地块,应建立项目库,确定优先施工序列,尤其是对污染耕地,宜先从污染程度较轻的地块着手,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立足于投入少、见效快,限度地恢复耕种面积。对极少量污染严重的耕地,在不影响粮食的前提下,列入后治理计划,财力允许时再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