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消防站的布局一般应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min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
第十四条 消防站的辖区面积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设在城市的消防站,一级站不宜大于7km2,二级站不宜大于4km2,小型站不宜大于2km2;设在近郊区的普通站不应大于15km2。也可针对城市的火灾风险,通过评估方法确定消防站辖区面积。
二、特勤站兼有辖区灭火任务的,其辖区面积同一级站。
三、战勤保障站不宜单独划分辖区面积。
第十五条 消防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设在辖区内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并应尽量靠近城市应急通道。
二、消防站车辆主出入口两侧宜设置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设施,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m。
三、辖区内有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危险部位一般不宜小于300m。
四、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城市道路,后退红线不宜小于15m,合建的小型站除外。
第十六条 消防站不宜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特殊情况下,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的消防站应自成一区,并有专用出入口。
第十七条 各类消防站的建设用地应根据建筑要求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建筑宜为低层或多层,宜为0.5~0.6,绿地率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停车应符合当地城市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小型消防站可取0.8~0.9,如绿化用地难以保证时,宜控制在1.0~1.1。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本标准中的宜优先选取下限值。
第十八条消防站建设用地应能满足业务训练的需要。对建设用地紧张且难以达到标准的城市,可结合本地实际,集中建设训练场地或训练基地,以保障消防员开展正常的业务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