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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康菲溢油案暴露的海洋环境污染处罚上限过轻的问题,8月29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加大了对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的处罚力度。值此背景,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近日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审议。其中,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被视作此次草案的最大亮点。
来自权威媒体的报道消息称,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10月31日在北京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草案提出,国家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
为了与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环境保护法相衔接,草案规定对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超标的重点海域或者未完成海洋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的海域,实施环境影响评价限批,并增加建立健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以及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规定。
修正案草案取消了现行法第七十条规定的五项有关船舶作业活动的审批,保留了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审批。在征求意见时有人提出,在取消上述审批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船舶污染。并对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超标的重点海域或者未完成海洋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的海域,实施环境影响评价限批;增加建立健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明确相关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增加规定:“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与此同时,为了加大对海洋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草案规定,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根据草案,对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海洋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于1982年,1999年进行过一次修订。2000年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不断提高,该法的一些规定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现行30万元罚款上限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过责不相当。通过提高处罚力度、不设罚款上限,能够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起到震慑作用,让他们意识到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草案二审稿还加大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未批先建行为的处罚力度,将相关法律责任修改为“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具体来看,包括将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时间要求由“可行性研究阶段”改为“建设项目开工前”,取消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审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保设施试运行审批。同时,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不再向环保部门备案,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不再由环保部门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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