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名称:江苏民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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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民安
调研方式 入户
征地 跟踪调研
发货地 山东江苏
服务地 全国
商品介绍
(一)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
2020年1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其中第四十七条对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调整,将原来的"告知、确认、听证"三步程序调整为"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六步程序。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任敏证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求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土地征收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也明确指出:“市(县)任敏证府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针对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属于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应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属于成片开发用地,可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以镇(街道)为单位统一组织辖区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原则上应于两年内完成用地组卷报批”。因此,各地方证府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已陆续要求开展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也有相关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情况,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或者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拟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二、如何理解评估主体和评估实施主体
根据《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任敏证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同时,《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土地征收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也明确提出,由市(县)任敏证府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因此,征收集体土地社会稳定风事险评估主体一般为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征地事务机构,也可由拟征收土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担任评估主体。评估主体可自行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作为评估实施主体,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但需要注意的是委托第三方机构作为评估实施主体的,评估主体还是证府,因此作为评估主体需要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做好把关。
三、征地类风险评估与工程类风险评估有所差异
征地类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工程类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工程类风险评估主要考虑工程建设相关方面的影响,评估实施主体需要对工程建设方面知识有扎实的基础;而征地类风险评估需要评估实施主体对征地政策、征地流程、用地报批流程、评估业务等非常熟悉, 只有具备了这些相关的知识才能很好地发现征地项目潜在的风险点,才能够更专业地分析和评估每个风险点的影响程度和发生概率,才能针对性的提出风险预防和化解的措施,从而得到客观合理的风险评估结论。
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该在哪个阶段开展
参考《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土地征收启动公告、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需要征收土地,县(市)任敏证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并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是申请土地征收的重要依据。由于实际工作中,征地告知、土地现状调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编制及公告等工作往往存在一定同步性,因此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以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编制及公告等工作开展,但必须在征地报批前完成。
五、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调查的方法
开展社会风险评估,可以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方式方法,听取各方意见。征地社会风险评估工作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方式方法开展调查。比较常用的有现场踏勘、文献调查、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法,调查对象选择上,可以采用个案调查、典型调查等方式。
六、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难点
(一)缺乏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技术规范
目前国家及各地方暂未发布针对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相关技术规程或技术指引,对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没有形成规范性的要求,这为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此,在没有相关技术规程或技术指引情况下,作为评估实施主体需要具备较强的探索能力,能切实对相应批次、项目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调查清楚、客观评估风险是否可控并提出相应的风险化解措施,为征地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不同征地批次、项目存在的风险点不同
由于不同征地批次、项目存在的风险点不同,风险程度大小不一样,难以用一个模式或一个模型去套用,客观上决定了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难度,也为作为评估实施主体的第三方机构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作为评估实施主体不能简单套模板,需要针对具体批次、项目实事求是调查存在的风险点,评估结论需反映相应批次、项目的实际情况。
(三)风险调查涉及面广,调查难度较大
调查的范围主要包括:土地征收内容合法性调查,征地报批程序、被征地利益相关者(土地权利人、被征村集体)意见调查,征收范围涉及的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状地类情况、社会经济发展等,针对不同的调查对象,需要设计不同的调查问卷。调查范围涉及面广,从而增加了风险调查的难度。由于风险调查难度大,因此需要评估实施主体把握好征地项目的关键点,多渠道全面调查,高评估结论的合理性。
七、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工作流程
(一)制定评估方案
评估主体制订评估方案,依法依规选定评估实施主体。
(二)前期座谈
评估实施主体需了解征地项目基本情况及目前比较突出的风险点,明确时间要求、工作程序及需要征地主体协助的事项。
(三)资料收集
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关规划、补偿安置方案、媒体舆情、信访或投诉、举报材料等。
(四)问卷调查与座谈
设计调查问卷,明确调查范围与调查对象,充分与征地主体沟通,避免因问卷调查对后续工作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可采取走访座谈方式,对村委会干部态度和意见进行调查。
(五)现场踏助
详细了解掌握地块自然区位、利用情况、被征范围是否与红线位置一致、土地是否已被违法使用、土地权属是否清晰、耕种情况等。
(六)风险初步判别
通过问卷、访谈、结合项目资料,对风险点或风险因素进行梳理,并对其中的重大风险点与征地主体进行沟通,能否采取应对措施化解或降低风险影响。
(七)报告编制
梳理相关政策、技术依据, 编制风险评估报告,得到风险等级评价结果、提出风险防范和化解的措施。
(八)提交成果
提交最终形成的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风险评估结论。
(九)评估备案
评估报告经过评估主体审核后,由评估主体建立专项档案。
(一)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
2020年1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其中第四十七条对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调整,将原来的"告知、确认、听证"三步程序调整为"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六步程序。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任敏证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求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土地征收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也明确指出:“市(县)任敏证府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针对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属于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应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属于成片开发用地,可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以镇(街道)为单位统一组织辖区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原则上应于两年内完成用地组卷报批”。因此,各地方证府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已陆续要求开展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也有相关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情况,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或者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拟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二、如何理解评估主体和评估实施主体
根据《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任敏证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同时,《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土地征收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也明确提出,由市(县)任敏证府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因此,征收集体土地社会稳定风事险评估主体一般为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征地事务机构,也可由拟征收土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担任评估主体。评估主体可自行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作为评估实施主体,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但需要注意的是委托第三方机构作为评估实施主体的,评估主体还是证府,因此作为评估主体需要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做好把关。
三、征地类风险评估与工程类风险评估有所差异
征地类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工程类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工程类风险评估主要考虑工程建设相关方面的影响,评估实施主体需要对工程建设方面知识有扎实的基础;而征地类风险评估需要评估实施主体对征地政策、征地流程、用地报批流程、评估业务等非常熟悉, 只有具备了这些相关的知识才能很好地发现征地项目潜在的风险点,才能够更专业地分析和评估每个风险点的影响程度和发生概率,才能针对性的提出风险预防和化解的措施,从而得到客观合理的风险评估结论。
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该在哪个阶段开展
参考《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土地征收启动公告、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需要征收土地,县(市)任敏证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并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是申请土地征收的重要依据。由于实际工作中,征地告知、土地现状调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编制及公告等工作往往存在一定同步性,因此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以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编制及公告等工作开展,但必须在征地报批前完成。
五、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调查的方法
开展社会风险评估,可以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方式方法,听取各方意见。征地社会风险评估工作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方式方法开展调查。比较常用的有现场踏勘、文献调查、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法,调查对象选择上,可以采用个案调查、典型调查等方式。
六、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难点
(一)缺乏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技术规范
目前国家及各地方暂未发布针对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相关技术规程或技术指引,对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没有形成规范性的要求,这为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此,在没有相关技术规程或技术指引情况下,作为评估实施主体需要具备较强的探索能力,能切实对相应批次、项目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调查清楚、客观评估风险是否可控并提出相应的风险化解措施,为征地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不同征地批次、项目存在的风险点不同
由于不同征地批次、项目存在的风险点不同,风险程度大小不一样,难以用一个模式或一个模型去套用,客观上决定了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难度,也为作为评估实施主体的第三方机构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作为评估实施主体不能简单套模板,需要针对具体批次、项目实事求是调查存在的风险点,评估结论需反映相应批次、项目的实际情况。
(三)风险调查涉及面广,调查难度较大
调查的范围主要包括:土地征收内容合法性调查,征地报批程序、被征地利益相关者(土地权利人、被征村集体)意见调查,征收范围涉及的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状地类情况、社会经济发展等,针对不同的调查对象,需要设计不同的调查问卷。调查范围涉及面广,从而增加了风险调查的难度。由于风险调查难度大,因此需要评估实施主体把握好征地项目的关键点,多渠道全面调查,提高评估结论的合理性。
七、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工作流程
(一)制定评估方案
评估主体制订评估方案,依法依规选定评估实施主体。
(二)前期座谈
评估实施主体需了解征地项目基本情况及目前比较突出的风险点,明确时间要求、工作程序及需要征地主体协助的事项。
(三)资料收集
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关规划、补偿安置方案、媒体舆情、信访或投诉、举报材料等。
(四)问卷调查与座谈
设计调查问卷,明确调查范围与调查对象,充分与征地主体沟通,避免因问卷调查对后续工作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可采取走访座谈方式,对村委会干部态度和意见进行调查。
(五)现场踏助
详细了解掌握地块自然区位、利用情况、被征范围是否与红线位置一致、土地是否已被违法使用、土地权属是否清晰、耕种情况等。
(六)风险初步判别
通过问卷、访谈、结合项目资料,对风险点或风险因素进行梳理,并对其中的重大风险点与征地主体进行沟通,能否采取应对措施化解或降低风险影响。
(七)报告编制
梳理相关政策、技术依据, 编制风险评估报告,得到风险等级评价结果、提出风险防范和化解的措施。
(八)提交成果
提交最终形成的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风险评估结论。
(九)评估备案
评估报告经过评估主体审核后,由评估主体建立专项档案。
(一)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
2020年1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其中第四十七条对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调整,将原来的"告知、确认、听证"三步程序调整为"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六步程序。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任敏证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求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土地征收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也明确指出:“市(县)任敏证府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针对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属于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应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属于成片开发用地,可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以镇(街道)为单位统一组织辖区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原则上应于两年内完成用地组卷报批”。因此,各地方证府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已陆续要求开展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也有相关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情况,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或者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拟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二、如何理解评估主体和评估实施主体
根据《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任敏证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同时,《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土地征收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也明确提出,由市(县)任敏证府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因此,征收集体土地社会稳定风事险评估主体一般为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征地事务机构,也可由拟征收土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担任评估主体。评估主体可自行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作为评估实施主体,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但需要注意的是委托第三方机构作为评估实施主体的,评估主体还是证府,因此作为评估主体需要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做好把关。
三、征地类风险评估与工程类风险评估有所差异
征地类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工程类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工程类风险评估主要考虑工程建设相关方面的影响,评估实施主体需要对工程建设方面知识有扎实的基础;而征地类风险评估需要评估实施主体对征地政策、征地流程、用地报批流程、评估业务等非常熟悉, 只有具备了这些相关的知识才能很好地发现征地项目潜在的风险点,才能够更专业地分析和评估每个风险点的影响程度和发生概率,才能针对性的提出风险预防和化解的措施,从而得到客观合理的风险评估结论。
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该在哪个阶段开展
参考《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土地征收启动公告、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需要征收土地,县(市)任敏证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并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是申请土地征收的重要依据。由于实际工作中,征地告知、土地现状调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编制及公告等工作往往存在一定同步性,因此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以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编制及公告等工作开展,但必须在征地报批前完成。
五、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调查的方法
开展社会风险评估,可以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方式方法,听取各方意见。征地社会风险评估工作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方式方法开展调查。比较常用的有现场踏勘、文献调查、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法,调查对象选择上,可以采用个案调查、典型调查等方式。
六、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难点
(一)缺乏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技术规范
目前国家及各地方暂未发布针对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相关技术规程或技术指引,对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没有形成规范性的要求,这为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此,在没有相关技术规程或技术指引情况下,作为评估实施主体需要具备较强的探索能力,能切实对相应批次、项目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调查清楚、客观评估风险是否可控并提出相应的风险化解措施,为征地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不同征地批次、项目存在的风险点不同
由于不同征地批次、项目存在的风险点不同,风险程度大小不一样,难以用一个模式或一个模型去套用,客观上决定了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难度,也为作为评估实施主体的第三方机构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作为评估实施主体不能简单套模板,需要针对具体批次、项目实事求是调查存在的风险点,评估结论需反映相应批次、项目的实际情况。
(三)风险调查涉及面广,调查难度较大
调查的范围主要包括:土地征收内容合法性调查,征地报批程序、被征地利益相关者(土地权利人、被征村集体)意见调查,征收范围涉及的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状地类情况、社会经济发展等,针对不同的调查对象,需要设计不同的调查问卷。调查范围涉及面广,从而增加了风险调查的难度。由于风险调查难度大,因此需要评估实施主体把握好征地项目的关键点,多渠道全面调查,提高评估结论的合理性。
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风险稳定评估】
七、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工作流程
(一)制定评估方案
评估主体制订评估方案,依法依规选定评估实施主体。
(二)前期座谈
评估实施主体需了解征地项目基本情况及目前比较突出的风险点,明确时间要求、工作程序及需要征地主体协助的事项。
(三)资料收集
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关规划、补偿安置方案、媒体舆情、信访或投诉、举报材料等。
(四)问卷调查与座谈
设计调查问卷,明确调查范围与调查对象,充分与征地主体沟通,避免因问卷调查对后续工作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可采取走访座谈方式,对村委会干部态度和意见进行调查。
(五)现场踏助
详细了解掌握地块自然区位、利用情况、被征范围是否与红线位置一致、土地是否已被违法使用、土地权属是否清晰、耕种情况等。
(六)风险初步判别
通过问卷、访谈、结合项目资料,对风险点或风险因素进行梳理,并对其中的重大风险点与征地主体进行沟通,能否采取应对措施化解或降低风险影响。
(七)报告编制
梳理相关政策、技术依据, 编制风险评估报告,得到风险等级评价结果、提出风险防范和化解的措施。
(八)提交成果
提交最终形成的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风险评估结论。
(九)评估备案
评估报告经过评估主体审核后,由评估主体建立专项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