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企业注销注意事项
湘潭企业注销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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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企业注销注意事项

      1、存货:要注意的是帐面的存货金额必须与实际的库存相符,对货物已经售出而企业财务未做销售处理而造成的帐面金额大于实际库存,还是要补缴增值税的。

      2、固定资产和存货:企业在申请注销中,企业的固定资产和库存材料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的有关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的规定,自200911日起,200812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12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往来账务的清理:债权债务需要清理完成。

      4、是否能销财务资料?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的帐簿(包括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会计凭证、报表和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除另有规定者外,保存10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编制销毁清册,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销毁。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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